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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集体采访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李峰表示,将持续破解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居民共识、资金筹措、安全施工等方面的问题,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相关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特定种类设备施工(包括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告知,不是行政许可。《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告知受理部门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定种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如市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受理施工告知工作委托县(市、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则应当正式履行委托手续。工作要求:认真梳理告知办理流程。严禁违规增设办理条件。严格规范市场监管服务行为。开展专项督查。

  2023年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简称检测规则),并实施1年过渡期。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1日(含),根据电梯实施工程单位的申请,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可以选择按照新版检规或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对电梯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于买卖双方于2023年4月2日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2024年4月2日以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电梯安装项目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提交《旧版检规项目告知书》(见附件4)。

  本通知发布前,各州市局已发文进行过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此类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 (1)、A1.3.12.1、A1.3.12.3等项目可以不检验。

  (三)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在我省开展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版检规要求执行。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电梯自行检测模块全面试点运行,参与检验、检测分离试点的电梯统一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执行。

  (二)自2024年4月2日起,全省严格按照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施检验、检测分离,统一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周期。

  (三)全省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定期检验,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新版检规规定应当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四)定期检验与自行检测周期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以新检规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时间的,以电梯制造(出厂合格证或云南省特定种类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数据标注)时间为基准,既无安装监督检验日期也无电梯制造日期的电梯,按照超过15年的电梯开展每年一次定期检验。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不再实施,其后仍然按照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确定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年份。

  (五)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做好本单位检测人员执业公示工作。

  (六)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承担电梯检测的电梯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局特定种类设备处提交《电梯自行检测公开承诺书》(见附件1)、《电梯自行检测(首次)告知书》(见附件2)、《检测人员明细表》(见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并联系省处做好检测系统端口对接,确保检测数据能在出具报告后24小时内上传至云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

  (七)各电梯检验、自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省局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及时公示、更新企业和人员信息,并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要求,制定、完善电梯检验、自行检测作业指导书,为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做好准备。

  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南浔区法院共审结涉电梯企业民商事案件820件,涵盖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劳务纠纷、票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其中合同纠纷共774件,占涉电梯企业民商事案件总量的94.4%,该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涉诉企业以规上企业为主。从该类案件涉诉电梯企业的规模来看,规上企业案件数量有657件,小微企业案件数量有163件。另外,本地电梯企业主要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占该类案件总量的76%。

  2.案由分布相对集中。从该类案件的案件类型来看,承揽合同纠纷525件,占该类案件总量的67.8%;买卖合同纠纷194件,占25.1%;借款合同纠纷26件,占3.4%;其他合同纠纷29件,占3.7%(见图一)。调研发现,该类案件集中发生在电梯承揽、买卖和安装业务等领域。

  3.案件争点趋同化明显。该类案件的诉讼争点集中表现为:电梯企业的主要诉请即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责任;而被诉主体主要以电梯企业未交付发票或电梯资料、电梯设备未经检验、安装维修不符合约定、已过诉讼时效等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价、退换甚至拒付货款等。

  4.结案方式多为调解或撤诉。从该类案件的结案方式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为303件,占该类案件总量的39.1%;以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为301件,占该类案件总量的38.9%;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为163件,占该类案件总量的21.1%;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为7件,占该类案件总量的0.9%(见图二)。

  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将于9月19-23日在上海虹桥国家会展中心举办。新时达展位号:7.1H-E019。邀您共话国产替代。新品发布会好礼送不停。

  沪宁股份是电梯重要部件和部件系统的供应商,公司主要产品安全钳和缓冲器每年出货量维持在逾50万只,市场占有率保持在20%-25%的范围内,已连续五年占据电梯安全钳和缓冲器市场销量排名第一位。

  邹家春向记者表示,中国电梯制造企业多达500多家,沪宁股份的客户策略主要是服务大型公司和头部企业,目前公司客户数量约30家左右,其中大客户数量近10家。随着这些头部电梯企业近年来业绩相对稳定,沪宁股份的业绩这几年也基本保持稳定。2022年沪宁股份实现营业总收入4.05亿元,归母净利润5162.96万元。

  目前,G系列缓冲器生产线的关键旋压设备、焊接设备等安装调试工作和工艺程序确认工作已基本完成,G系列缓冲器项目进入到最后冲刺阶段,沪宁股份正力争早日实现量产和市场销售。G系列缓冲器项目实现了产品“轻量化”,节约钢材40%以上,而且在制造过程中实现高度的自动化,这也是公司推行“自动化、数字化”重要举措之一。

  除此之外,国内电梯行业近年来正加快推行“智慧电梯”理念,提升电梯的智能化水平。对此,邹家春表示,当前智慧电梯通常聚焦于智能维护和物联网,主要是在电梯主机厂方面;沪宁股份作为电梯部件供应商,将主要从电梯部件上实现这一理念,增加传感功能,为此公司今年推出一款带绝对值控制的主动安全系统,目前正在进行安全认证,为未来配套更多市场需要做好技术准备。

  8月27日上午,由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鄞州区总工会主办,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电梯分会、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金亚职业培训学校承办的2023年“技行鄞州”系列宁波市鄞州区电梯安装维修工职业技能大赛在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数字化生产车间隆重举办。

  电梯维保违规、未在30分内抵达现场救援...迅达电梯等10家分公司均被处罚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旗下包括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苏州分公司、浙江分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十多家分公司均被处罚。

  处罚信息显示,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上海市嘉定区复华路28弄的信义嘉庭2期进行电梯检查时,现场查见一台正在使用的电梯(设备代码:80026),通过查看上海智慧电梯APP中上述电梯维保记录,记录显示该台电梯于2023年5月12日9:05-14:04时进行半月维保。但调取了上述时间段该电梯维保视频,未查见停梯维保情况。当事人为上述电梯维保单位,在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中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实施电梯维保。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6日对当事人开具《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沪市监嘉特令[2023] 第(0387)号),并依法于2023年5月2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8月8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予以从轻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通过查询了解,近期,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均存在因违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被罚的记录。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处罚〔2023〕2156号】,涉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违反特种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案。罚款75000元。

  “加装电梯不需要每一户业主都同意吗?如果房子出现开裂,加装是否会带来风险?”近日,张先生对自家楼栋即将加装电梯表示忧虑。

  律师认为:即使12户中11户都同意,您也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如果的确存在加装的安全性问题,后续有关部门在实际认定中发现不存在加装条件的,那必然是要以安全性考量为先。所以,如果业主存在忧虑,还是要让相关机构出具安全性相关的报告证明,再进行下一步流程。

  律师说,人数表决符合相关规定后,对于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在1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及不同意加装电梯的理由。此外,如果业主觉得增设电梯导致利益受损,可根据《指导意见》对受损利益提出补偿。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