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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男子钓3条鱼被刑拘处罚过重?律师:禁渔区使用了禁用工具

武汉男子钓3条鱼被刑拘处罚过重?律师:禁渔区使用了禁用工具

  • 产品描述:武汉男子钓3条鱼被刑拘处罚过重?律师:禁渔区使用了禁用工具
  • 时间:2023-11-02 04:12:01      来源:江南体育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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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6日,武汉一名非法钓鱼3条的男子被刑拘的消息引发网友讨论,有人称警方执法是否太过严格,也有称缺乏法律依据。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联系到侦办此案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不便回应。

  有律师表示,该男子被刑事拘留的原因并不是渔获数量,而是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钓鱼,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报道,前不久,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山坡派出所民警在村湾走访时,村民反映最近凌晨总看到有人到梁子湖边非法钓鱼,山坡派出所格外的重视,每日安排人员从凌晨开始值守在梁子湖边。9月1日,派出所副所长熊昆带队从凌晨蹲守至早晨6点,查获一名使用12钩串非法钓鱼嫌疑人程某某,现场收缴渔获物3条,鱼竿1根、塑料桶1个。经查,程某某对其从网上买来钓竿、钓具在非法禁捕区域非法锚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因涉嫌非法捕捞已被江夏警方刑拘。

  根据报道,警方同时提醒:梁子湖是湖北省内第二大淡水湖泊,水资源是梁子湖的重要生态资源。2018年4月,梁子湖实施为期十年的禁捕,武汉公安联合多部门开展执法巡逻,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特别是使用锚钩等非法渔具捕捞的行为。广大市民文明垂钓,牢记“一人一竿一线条就被刑事拘留,此消息一出,引发很多网民讨论。有的人认为警方执法太过严格,有的人觉得缺乏法律依据。

  潇湘晨报记者致电山坡派出所,接电工作人员表示,该案确实是该所办理,但详细情况不便回应,建议记者联系江夏公安分局。记者拨打江夏公安分局法制大队电话,无人接听。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苏佰林分析认为,该男子被刑事拘留的缘由是使用了禁用工具,在禁渔区、禁渔期钓鱼,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通告中明确规定: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和真饵复钩钓具(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是在禁用渔具名录中的。在通告中“危险性说明”一栏中描述为“浦捞强度大,钓获效率高,对渔业资源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苏佰林律师认为,虽然涉事男子使用的并非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但其使用的12钩串属于农业农村部相关通告中的禁用工具,属于相关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中的“或者禁用工具”中的范畴,所以也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记者同时注意到,去年10月,安徽祁门县一名男子李某某同样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新型全智能逆变电源、太阳能电池和竹竿、电线条鱼,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取保受审。不过,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该不起诉决定书中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15岁职高生持水果刀刺死室友获刑14年 法院:依法不能判处10年以下的刑罚

  因刺死室友小龚,15岁的职高学生小薛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赔偿受害者家属5万余元。

  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8月31下达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小薛主观上有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力捅刺心脏所在位置的行为,导致了小龚死亡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小薛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

  虽然小薛具有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但法院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能判处10年以下的刑罚。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书,红星新闻记者还原了关于该案的诸多细节。

  小薛和小龚都出生于2007年。2022年9月,小薛和小龚入读重庆市一所职业技术学校。开学2个月后,惨剧发生,当时小薛和小龚都还未满16岁。

  根据小薛在法庭上的供述,2022年11月10日晚上,小薛在学校实训室内练习洗头。他为同学上护发素时,班长小龚提醒他不要把护发素弄到头皮上。小薛不服气,两人争吵起来,班主任上前劝解。为平息争吵,班主任让小薛去教室。小薛在教室摆弄了一会儿头模,又返回实训室,和小龚吵了几句。

  下课后,小龚先回宿舍,小薛前往另一宿舍,想请同学帮忙“收拾”小龚,同学拒绝了小薛的请求。

  小薛回到宿舍时,小龚坐在床上打游戏。小薛从衣柜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小薛走向小龚,提起在实训室的争执,挑衅小龚打架。小龚放下游戏,看到小薛手里有刀,劝小薛先把刀放下,但小薛右手持刀,捅向小龚的身体。对此,小薛在受审时供述称,自己原本只是想拿刀吓小龚,但是当时头脑一热就捅了一下,没有想过捅到哪里。

  小龚被捅后,双手捂住左胸。证人证言显示,一名室友听到小薛说,“你不要装,我没使多大力气,我没捅到(你)我知道。”但小龚说着“捅到了的”,倒在地上。

  尸检报告数据显示,小薛一刀刺中小龚的心脏,导致小龚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刀片长10厘米,捅刺深度约9.4厘米,也就是说,刀片的大部分都刺进了小龚的身体。

  室友看到小龚倒地,拨打了班主任、120、110电话。一名室友在证言中提及,他看到小薛把水果刀掰成两半,走进厕所,出来时手上只拿着刀片。小薛对室友们说,(告诉老师)小龚是自己在厕所滑了一跤,自己被刀片划伤的。

  班主任闻讯赶来,问小薛刀在哪里,小薛从卫生间拿出刀片交给班主任。刀片随后被交给了警察。

  120医生赶到案发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告小龚死亡。小薛被警方带走。在警车上,警察问小薛还有没什么东西?小薛从口袋里拿出刀鞘交给警察。后来,民警在宿舍洗漱台下方找到了刀柄。

  在老师的印象中,小龚性格开朗,对老师有礼貌,作为班长协助老师管理班级,与同学相处融洽,上课认真。小薛性格活泼,大大咧咧,跟同学相处较好,有时上课不认真。法院查明,小薛有斗殴、抽烟的行为。

  小薛的室友及小薛本人均提及,小薛和小龚关系一直不好。小龚是班长,会协助老师管理班级纪律,喜欢吵闹的小薛常被批评。小龚喜欢打游戏,有时会打到深夜,影响小薛休息。小薛对小龚很不服气,争吵过几次,但事发前没有动过手。

  根据小薛父亲薛先生的证言,几年前,他和小薛的母亲离婚,小薛判给薛先生抚养。小学毕业后,小薛前往河南某武校学习文化课和武术套路。但小薛身体不好。2021年,小薛双手、背部麻木,四肢无力、抽筋,被诊断为患炎性脱髓鞘性脊髓病。小薛的同学也记得,小薛从没有上过体育课。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小薛辩称没有想过捅死小龚的,但小薛捅刺的部位是小龚的左胸部且一刀毙命。小薛必须要知道左胸部为心脏位置,捅刺心脏可能会引起小龚死亡,却向小龚心脏部位用力捅刺,法院认为,足以证实小薛对刺死他人的后果持放任的故意。

  小薛捅刺小龚后,不仅没有为小龚按压伤口积极施救,没有报警、打120等,反而把作案刀具折断,让同学向老师谎报小龚是自己摔倒在刀片上的,意图逃避惩处,法院认为这印证了小薛对小龚的死亡持放任态度。

  法院认为,小薛和小龚产生口角冲突后,班主任及时劝阻,在矛盾已经平息、回到宿舍的情况下,小薛主动持刀挑衅,小龚和学校均无过错,小薛应对刺死小龚的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小薛从小父母离异,小学毕业后即离开家庭在省外上学,导致家庭教育存在缺失。小薛性格冲动、好出风头,在校期间存在打架斗殴的行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小薛不能正确地处理矛盾纠纷,仅因口角即持刀捅人,有违“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小薛和他的父母至今未对小龚家属有任何赔偿,被害人小龚也是未成年人,应当在量刑时考虑从重处罚。

  法院认定,小薛主观上有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力捅刺心脏所在位置的行为,导致了小龚死亡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小薛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虽然小薛具有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但法院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能判处10年以下的刑罚。

  法院一审判决小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赔偿小龚父母51500元。

  龚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他和妻子没有办法接受,已决定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